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保障流转当 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山 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 2021 年第 1 号) 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便民便企。持续优化管理与服务,确保土地经营 权流转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
(二)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 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三)护权护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权益。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制度,县、乡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 审核。
第二章 审查审核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履行审查审核程序,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格审查。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 本应当具备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组织农业相关产业 生产等农业经营能力,有一定的农业经营业绩。受让主体为个人的应当具有长期从事农业经营的记录或成功案例。
(二)项目审核。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和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
(三)信用评价。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有良好社会信誉,能够积极承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租金支付、违约赔付、风险防范等资金保障能力。近 3 年内无失信行为,无欠税欠薪、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无坑农害农现象,无银行资信不良记 录等。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实行“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分级审查审核制度。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事项,由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向有审查审核权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审查审核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组织)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件;
(二)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书;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清单;
(五)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拟流转所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六)承包方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明、委托流转书面 委托书;
(七)企业资信证明、个人守信承诺;
(八)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证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审查审核的,撤销 审查审核意见;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九条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向乡(镇)人 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材料;乡
(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 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审查审核未通过的,所申请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止办理。
第十条 为优化审查审核程序,减少小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申报负担,提高审查审核效率,对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粮食生产或者现代种养业,一次性流转土地经营权低于 50 亩且土地经营总规模不足 100 亩的,适用简易审查审核程序,依法经发包方备案并报乡(镇)人 民政府审查审核通过后,可以不办理县一级资格审查、项目 审核。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强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服务, 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合同,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对流转合同中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抵押担保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严格把关,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根据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等现状,合理控制流转土地规模。准确掌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经营和流转土地情况,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流转土地超过本地控制规模、整村整组流转土地、涉及农户群体较大的土地流转行为,要进行重点审查审核。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承包方合法流转收益的保护,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专户存储,共同管理,防止支付风险。
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 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十五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既要注重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又要防止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整村(组)流转的,应当经全体承包户 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 营权集中流转。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
第十七条 严禁地方政府或者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工作的领导,强化支撑条件,保障工作经费,健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 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将审查审核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权利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违反流转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等违约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审核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和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现代传播方式和平台,广泛宣传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法律法规。要加强调查研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土 地流转。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按申请事项逐项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 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经 营权流转。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