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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如何分配和管理?

发布时期:2020-8-2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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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3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于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做了明确的规定。

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新增限额分配管理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管理权限和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新增限额分配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各客观因素数据来源于统计年鉴、地方财政预算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

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重大项目支出主要根据各地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棚户区改造等重点方向的融资需求测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程度等差异,各地区部分项目额度可以做适当调整。

对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超过风险警戒线标准的地区,在分配该地区新增限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应当优化其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结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在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内,根据相关领域融资需求、项目期限、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规模等因素,测算确定分地区分类专项债务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下达分地区专项债务新增限额时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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