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制定,适用于该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以县级行政区为实施单位,支持村庄基础设施(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村内道路等)和乡村产业配套设施(如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农村电商设施等)建设;采用定额补助方式(按县农村常住人口分 30 万人及以上 8000 万元、10-30 万人 6000 万元、10 万人以下 4000 万元三档,产业配套不超 3000 万元 / 县、村庄基建不超 300 万元 / 村),明确前期工作要求、投资计划申报(省级联合报送)与下达执行规则(10 个工作日内转发、原则不调整),并通过月调度(每月 10 日前填报信息)、绩效评估及奖惩(差者扣减投资、优者奖励)强化监管,同时禁止支持楼堂馆所、重复项目及特定村庄(城市规划内、拆迁撤并、空心化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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