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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进城落户”到“安心安居” 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

来源:乡村振兴网
发布时期:2025-11-28 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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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建议》明确提出“深入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将科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作为重要战略部署。城镇化进程本质上是人的城镇化,数以亿计的农业转移人口从农村走向城市,既是我国城镇化的参与者,更是现代化建设的受益者。在“十五五”时期开启的新征程上,唯有坚守以人为本的核心立场,破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中的堵点难点,才能让新型城镇化彰显民生温度,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激活城乡发展活力的关键抓手,承载着多重发展价值。截至2024年底,我国农民工总量已近3亿人,较上年增加220万人,这支庞大的队伍既是城市建设的生力军,也是内需市场的潜力所在。推动其市民化进程,能够打破城乡要素流动的壁垒,让农村劳动力资源在城镇得到更高效配置,为先进制造、现代服务等产业发展提供人力支撑。同时,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生活后,住房、教育、消费等需求的升级将释放巨大内需潜力,催生新的投资与就业机会,形成“人口集聚—服务升级—经济增长”的良性循环。更为根本的是,让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能够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让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成果。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已取得显著成效。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农民工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居住证制度的全面落实让“常住地提供服务”的理念逐步落地。但在成效背后,市民化质量不高的问题仍亟待解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存在差距,部分农民工仍处于“半市民化”状态;进城农民工保障性住房享受比例偏低,“住房难”成为融入城市的重要障碍;随迁子女入学门槛虽逐步降低,但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仍显不足。当前,我国城镇化已从快速扩张转向存量提质阶段,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新型城镇化的成色。

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必须突出“科学有序”,从制度保障到服务供给精准发力。户籍制度改革是首要突破口,应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的要求,放宽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完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鼓励取消年度名额限制,让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实现“愿落尽落”。同时要明确,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等权益作为落户前提,通过规范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保障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稳定就业是农业转移人口立足城市的根基。应聚焦新生代农民工这一重点群体,围绕先进制造、康养托育、新职业等领域开展“订单式”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扩大面向农业转移人口的招生规模。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建立“企业实训+院校教学”的培养模式,让农民工从“体力劳动者”转变为“现代产业技术工人”。同时推进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提升就业稳定性。

子女教育与住房保障是牵动农业转移人口心的“关键小事”。在教育方面,应像浙江那样将随迁子女入学纳入民生实事,以公办学校为主扩大学位供给,建立与人口流动相适应的教育资源配置机制,通过“线上申请、一站办结”优化入学流程,确保随迁子女“有学上、上好学”。住房保障则需构建多层次体系,鼓励城市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重点筹建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企业闲置厂房改造、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等多种渠道增加供给,实现从“一张床”到“一套房”的阶梯式保障。

社会保障的无缝衔接是市民化的重要支撑。要全面取消农业转移人口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让农民工社保“可携带、可接续”。针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健全专属社保制度,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失业保险参保办法,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织密民生保障安全网。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是简单的“身份转换”,而是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与社会融入。随着新一轮市民化行动的深入实施,在就业、教育、住房、社保等领域的精准施策,必将让更多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安心安居、稳步发展。这既是以人为本新型城镇化的生动实践,更是以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坚实支撑,终将让每一位奋斗者都能在城市的发展中共享成果、绽放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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