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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城乡共同富裕

来源:乡村振兴网 作者: 程世勇
发布时期:2022-5-1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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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涵盖9亿人的集体经济,核心职能之一就是在再分配环节筑牢底线公平。农村大量的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城乡公共服务巨大差距的现实,需要集体经济发挥财政再分配的补充效应;农村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也急需集体经济补齐农村社会福利短板。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环节为集体成员提供的收益与福利保障,共同构筑了共同富裕的底线公平。在筑牢底线公平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城乡共同富裕,还须重视通过市场机制缩小初次分配环节的收入差距。一是处理好农户个体经营与集体经济的统分关系,夯实家庭承包制制度基础;二是处理好集体经济与外部多种经济成分的关系,促进个体经济、民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共同向农村积聚发力;三是拓展农户住房财产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在农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作为集体经济核心资产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资产属性显著增强。土地入股和土地抵押中的股权、债权清偿风险增加,集体经济的资产保全、债务预警就显得至关重要。虽然国家已建了集体资产平台,但集体经济债权债务核销全过程监管仍不可或缺。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指标配置西多东少、集体经济东强西弱,客观上提高了城市群、都市圈等发达地区集体经济的土地租值,挤压了中西部地区的土地级差收益。因而,中西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应遵从客观规律,规避债务陷阱。同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级差收益的空间置换,客观上能使集体在短期获得巨大收益,但集体建设用地存量的减少可能会制约集体经济的长远发展,应统筹兼顾。

现阶段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为了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必须坚持底线:一是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二是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因为集体经济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成员权益,而后续随着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和城市化进程加速,集体经济股份的继承、抵押、转让、退出、参股、控股等问题也必将接踵而来,必须在谨慎应对的同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股份收益保值增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BZZ076〕阶段性成果)

作者:程世勇(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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